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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3页

为支持我市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五)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管理中心有按揭签约关系;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管理中心有权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一)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正常申请额度的50%;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工,管理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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