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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7页

为支持我市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现值以合同价格、相关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核定的房屋价格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其抵押额不得超出抵押物现值的70%。

使用本项贷款购买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在借款人取得所购住房所有权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开发单位应向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交纳保证金,签订保证合同,由开发单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采用住房置业担保的,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由经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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