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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衡水市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19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第2页

为确保市直灵活就业人员按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根据《衡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2号)规定,“连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每年12月份预缴下年度全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现将2019年度市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事项通知如下。

2、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2019年度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为120元/人.年,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四、重要提示

1、因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划转,2019年1月1日以后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核定缴费。

2、根据政策规定,连续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缴纳的,自缴费之日起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7月1日之后缴纳的,缴费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望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相互转告并按期缴费,以免因延迟缴费影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特此通知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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