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就业补贴先按政策规定从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付,再按《办法》规定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重复申领就业补贴。此前已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补贴但未满期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申请人已享受政府其他同类补贴的,不再按《办法》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二、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规定的补助项目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补贴对象和条件、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转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15〕3号)和《办法》规定执行。
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按照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3〕192号,以下简称“珠人社〔2013〕192号文”)规定的各项补贴申领程序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市级就业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并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本市户籍人员(含本市生源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以户籍划分为各区人员来源,其中香洲区户籍人员从市属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划分为市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非本市生源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划分为市属人员来源。
四、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现灵活就业和个人灵活就业的各项补贴,均按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间或灵活就业时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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