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对象为: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
三、操作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申请。各地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参保属地原则做好费率下浮企业的确认工作,统一报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集中下浮操作。
(二)集中下浮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企业参保职工个人仍需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相关事项
(一)在集中下浮月份发生应下浮而未下浮的,由企业在下浮之月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求当地财政、税务、经信部门意见后,符合条件的,在下月征缴额中予以抵扣。
(二)集中下浮月份,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个人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三)参保企业在集中下浮当月办理的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和清欠金额,不纳入下浮范围,仍按原标准征缴;下浮当月的应征数未及时到账的,以后清欠时按下浮月份已产生的欠费金额确定;今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各类补缴、应缴未缴的处理以及稽核后的追缴,涉及下浮月份的,都不与下浮挂钩,即不纳入下浮范围。
(四)因集中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造成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的缺口,由社保基金历年结余予以弥补。
(五)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文件进行政策调整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相应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及奉化区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经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此次下浮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情况,并及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每年2月10日前上报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实施情况,每年的8月10日前上报“小升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实施情况,以便市级各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各地政策实施情况。
(二)各地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政策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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