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铜陵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社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治疗费用,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存折);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房产共有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委托他人代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人签发的《代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和委托人的银行卡(存折)。职工(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十三条 提取人在办理提取业务时,除按前款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还应根据不同提取类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不动产权证、首付款发票或收据(附银行转账凭证);
2、购买二手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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