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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页

2019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370元调整为390元;60—69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535元调整为555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720元调整为74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及大学生,从每人每年110元调整为130元。

四、其他

(一)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并入居民医保基金,并继续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超支分担的方式,各院校结余资金滚存使用,同时各院校继续负责本院校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报销等业务。

(二)农村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在2018年的基础上总体增加10%左右,限高提低,适当缩小不同区之间的差距;其余部分由各区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给予补贴。各区应做好宣传动员、政策解释等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具体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发布。

(三)继续坚持社区首诊,推动形成有序的分级诊疗制度。同时,为进一步方便居民看病就医,完善转诊办法,基层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从目前的3个月延长到6个月。

(四)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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