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用好用足政策红利,增强四川再担保资本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鼓励市、县级政府通过增加注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由政府出资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财政新增出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财力补助。落实信用再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风险补偿政策,积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担保收费水平、业务范围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的1‰给予单户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鼓励各地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机制,对融资担保机构为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代偿损失,按最高不超过代偿额的10%予以风险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各级财政按规定及时足额予以贴息。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实,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鼓励各地充实壮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将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分险基金并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针对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损失,省级财政按照担保基金实际分险金额的50%给予财力补助,全额用于补充担保基金。(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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