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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温州市门诊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试点工作的通知-第3页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行在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开展试点。待条件成熟时,逐步从温州市区向全市范围、从职工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从部分门诊慢性病种向所有慢性病种、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延伸。

5.物流服务商应确保药品配送工作安全。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与运输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仓储与运输配送环境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二)物流服务商准入和退出

试点阶段,物流服务商采取评估方式确定。选择评估程序如下:温州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公布物流服务商选择公告,有意向提供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的服务商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并按照公告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物流服务商进行评估,择优选择3-5家作为试点期间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商。试点期间,配送服务不到位、群众满意度低的物流服务商,经相关部门研究后,退出第三方配送试点。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政策落地、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负责做好配送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医保慢性病药品配送平台,指导完成第三方配送平台的搭建和维护,加强医保智能监管平台功能,提升医保服务保障能力,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全面推开第三方配送工作奠定基础。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签约医生医疗服务行为和慢性病连续处方的规范管理,强化慢性病医疗质量监管,协调定点医疗机构上传慢性病处方到医保慢性病药品配送平台,参与慢性病药品配送目录的制定,慢性病长处方药品费用不纳入药占比统计范围。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商务部门要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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