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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缴存规定的通知》的解读-第2页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2号)精神,结合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等有关问题,制定了《关于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缴存规定的通知》。

关于对《关于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缴存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规定,确定2018年度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方便单位对职工月均工资的计算,可参照2017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确定的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值执行,计算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额时一律见角、分进元。

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8%-12%,调整为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单位和职工各5%-12%区间自主确定,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关于对《关于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缴存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三)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

2017年度亏损的企业,经单位申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持缓缴申请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部分。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继续缓缴的,应提前1个月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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