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城镇户籍,2018年6月30日以前,本人申报已实现灵活就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内的人员。
2、已领取企业营业执照;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出国定居、就业;
6、户口迁出我市;
7、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8、死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确保所提供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所属县(市)区就业部门报告,因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一经有关部门查实,将采取法律手段追回相应补贴资金,涉及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资格认定及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一)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并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
1、符合条件人员持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丹东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1),由社区负责初审工作。社区要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并将初审通过人员相关资料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
2、各街道(乡镇)负责对各社区上报的申请人员资料进行复审后,上报所属县(市)区就业局。
3、各县(市)区就业局负责对街道(乡镇)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和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登记。
(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实行集中统一发放。
补贴资金每半年申报发放一次,通过资格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应资料到户籍所在社区进行补贴申报,经社区、街道(乡镇)及各县(市)区就业局逐级审核汇总后,形成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由各县(市)区就业局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通过银行部门划入就业困难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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