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精神,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促进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经市政府七届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按程序在“量服”平台上办理康复救助有关手续,并向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残疾儿童凭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到指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救助注册登记,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康复机构选择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户籍所在地县(区)、市直园区残联组织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辅助器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具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适配方案,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适配辅助器具。
各县(区)政府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儿童福利机构都应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提供优质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为救助对象提供“一人一策”的精准康复服务,服务情况要按照“量服”详细服务“六要素”要求,及时精准录入“量服”平台。监督管理部门实时动态监督,受助对象及监护人动态评价。
(四)费用结算。有上级补助项目或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予以保障的,优先使用上级补助项目或社会捐赠等资金实施救助。各县(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资金兜底保障。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由县(区)、市直园区残联组织审核确定康复救助金额,再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各县(区)、市直园区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区)、市直园区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各县(区)、市直园区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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