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现就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未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当单位缴费费率分别为3.5%、4.5%、5.5%、6.5%时,每一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分别为0.006%、0.007%、0.008%、0.009%;
2.已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当单位缴费费率分别为3.5%、4.5%、5.5%、6.5%时,每一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分别为0.013%、0.016%、0.019%、0.022%。
(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用人单位2.5%缴费费率、个人不缴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本通知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连续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累计不足20年的,应当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施行过程中具体问题,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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