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下同)以及享受政府各类财政补贴、扶持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二)落实责任,挂钩补贴。根据《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护理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提交申请资助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购买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
(三)防控风险,提升质量。各区民政局要将实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与机构安全监管、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切实做好养老机构的安全隐患和风险防控工作。保险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要积极协助各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协助养老机构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范事故风险。各养老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购买机构责任险对机构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严格按照要求参保。
七、其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民政局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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