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公积金中心应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成都信用及其他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二)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全额退还套取资金,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套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第五十条 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各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原提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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