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建造、翻建、大修的批准文件;
(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六个月(含)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六)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购房总额的80%。最高贷款额不超过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长期限。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信用良好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
第四章 贷款的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如实向公积金中心或经公积金中心授权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离婚)证;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首付款收据或《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建造、翻建、大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以现房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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