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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做好2019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第2页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4月份为26%(其中单位18%、个人8%),5月1日起为24%(其中单位16%、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含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12%、个人8%)。

四、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人数的申报要求

(一)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应按2018年度(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根据鲁人社字〔2019〕112号文件规定,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5383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269元,上限为16346元。缴费职工个人以本人2018年月平均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该申报数低于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即3269元)或高于300%(即16346元)的,需调整申报数;2019年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用起薪当月的工资,按3269元及16346元保底封顶,据实申报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含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缴费申报时,可结合本人实际收入情况,在月缴费基数下限(3269元)至上限(16346)之间申报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4月份为26%(其中单位18%、个人8%),5月1日起为24%(其中单位16%、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含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12%、个人8%);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其中单位0.7%、个人0.3%);

工伤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延长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缴费人数

参保单位应以2018年12月底参保人数作为2019年申报缴费人数。2019年1月1日至申报日的增减人员,按缴费窗口要求填报。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参保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如实申报。对瞒报、少报基数和参保人数,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提供资料的,一经查实,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作出的承诺予以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鲁劳社办〔2002〕29号)规定,事后对部分参保单位进行实地稽核。稽核人数要达到参保职工的30%以上。对漏报缴费人数,少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缴漏缴社会保险费外,要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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