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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第3页

为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联系信息;

(二)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社会保险基金损失;

(三)举报线索涉及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在被举报前未立案的。

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或举报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无法办理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九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照举报时间以第一时间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为一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十条  举报奖励金额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确定,具体标准为:

查实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奖励200元;查实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奖励的,由案件办理单位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奖励事项后,应当及时通知案件办理单位,由案件办理单位通知举报人到市人社行政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举报人自收到领取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办的,应签署委托文书,受托人应持有委托文书及举报人、受托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采取非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四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十五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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