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已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妇女组织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政策,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建议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的,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8日起施行。1992年3月31日施行的《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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