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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第2页

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期满后恢复原缴存比例,逾期不主动恢复的,公积金系统将自动恢复至原缴存比例;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限为自审批之日起最长至2020年6月30日。

4.申请日当月或上月的《社会保险结算单》。

(四)申请方式

1.企业申请原则上采用“不见面”形式,可通过EMS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2.符合条件的且申请材料齐全,公积金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五)申请企业需做好以下工作

1.决议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申请降比缴存的,应明确降低后的缴存比例、降比期限;申请缓缴的,应明确缓缴期限、职工工资代扣方式、补缴计划(补缴方式,补缴期限)等相关内容。决议内容应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后确定。

2.应将企业获准降比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情况通过公告等途径如实全面告知全体职工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3.企业在缓缴期间发生人员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封存等相关业务;在缓缴期间或分期补缴期间职工调职、离职或退休等情况的,应先办理补缴手续。

4.企业在获批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时应实现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协助公积金中心处理好职工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投诉。

二、关于对受疫情影响职工的帮助方面

(一)实施对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以下简称“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包括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

(二)政策内容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调整公积金贷款条件和放宽提取材料有效期的有关规定仍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房金〔2020〕15号)执行。免收贷款逾期罚息的规定调整为:受疫情影响的人员在疫情影响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做逾期处理、免收逾期罚息,期限暂设定为自2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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