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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第2页

现就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精神,通知如下。

(四)企业缓缴期间,不再代扣职工个人应当缴纳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已从工资中代扣的,应当及时缴存至职工个人账户。

(五)企业缓缴期满后,自7月份起恢复正常缴存,并应当在三个月内即2020年9月底前及时足额补缴。企业缓缴期满后,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亏损6个月及以上仍不能正常缴存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也可申请继续缓缴,缓缴时间不超过1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正常缴存,同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受疫情影响,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不影响其提取和贷款权益。2020年9月底前,应当及时足额进行补缴。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2月1日-6月30日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2月1日-6月30日期间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最高月提取额由15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且不超过本人月缴存额的80%,并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扬州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扬州中心支行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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