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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政策说明-第3页

支付物业费、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异地求学这3项提取条件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提取范围,应国家审计署要求2020年3月25日前必须取消。

四、失业两年以上提取条件的调整

之前的“失业两年以上”提取条件,要求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的失业时间需满两年,现调整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就可以提取,无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单位经办人及父母、子女、配偶之外的第三人代办提取需要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为防范代办风险,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住建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GB/T 51353-2019)中对代办提取业务所需要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了明确:“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这里规定,只要是他人代办,都要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考虑到我市单位经办人代办提取业务的传统,对系统登记的单位经办人代办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即可,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对于配偶、父母、子女代办的,出于人情化考虑,能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商业贷款购房以及偿还组合贷款购房 )首次提取时间及提取额度调整

我市之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放款后可以申请,提取数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二手房不超过购房款发票额扣减贷款额),现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调整为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提取数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加申请时已还款额(二手房不超过购房款发票额和贷款额的差额加申请时已还款额)。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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