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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4月份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第2页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以及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实际,现将4月份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二)未缴纳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自4月5日起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在最晚缴费截止日期前补缴到位的,不加收滞纳金,权益记录记为“正常缴费”。

四、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4月至11月期间每月1日至5日,参保单位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提交缓缴申请。

(二)参保单位在提交缓缴申请时,要如实填报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第四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数据。

营业收入是指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财务收入是指单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本单位财务报表记录的财务收入。

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是指4月1日至4月5日申请缓缴,应如实填报单位2月份营业(财务)收入;5月1日至5月5日申请缓缴,应如实填报单位3月份营业(财务)收入;依次类推。

(三)人社部门将与税务、经信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一经查实使用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缓缴资格,将取消缓缴资格,并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个人账户计息

未缴期间以及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特此通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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