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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第3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参保人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优化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多缴费,努力提高待遇水平。

(三)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缴费补贴仍按成都市现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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