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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第2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精神,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五)执行时间

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六)其他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无需办理失业登记,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二、阶段性实施临时生活补助

(一)申请条件

2019年1月1日之后在京有参保记录但累计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按月领取最长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标准为880元/月。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三)列支渠道

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四)执行时间

2020年5月至12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

(五)其他

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

三、补助申领渠道

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全面推行“个人承诺”和“全程网办”的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官方APP,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

对通过互联网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居住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确认的“个人承诺”与个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向户籍地(居住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退回全部申领的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记入社保征信黑名单,并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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