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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申报202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2页

根据《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皖人社发〔2016〕30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皖人社秘〔2019〕11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2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

2.《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 ;

3.2019年12月份单位工资发放表;

4.2019年事业单位绩效总量核定表;

5.事业单位或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表或职务职级变动表等。

三、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一)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须严格按照《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皖人社发〔2016〕3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皖人社秘〔2019〕110号)等文件执行。

(二)工作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如工资结构发生变动的,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缴费基数按其在新入单位起薪当月的工资重新核定。

(三)参保单位职工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不再另行申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应严格按照省政策文件规定口径申报2020年度缴费基数,切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缴费基数申报直接影响到单位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准确核算每位参保职工2019年纳入缴费工资的月平均工资,把握时间节点,严格按照缴费基数申报口径进行申报,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基数范围,确保所填报数据真实合法。

(二)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确认或公示后上报。

(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按照自然年度执行,并结算补缴。有欠费的单位要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免影响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工作。

(四)事业单位不能提供2019年绩效总量核定表的 ,经办机构暂不受理其2020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五)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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