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以下统称“两定办法”),现解读如下。
第七章附则,包括办法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的制定完善等。
(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共7章、50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原则和职责。突出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明确了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零售药店三者的职责和关系。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包括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零售药店范围、条件、材料要求,组织评估、谈判协商,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确了“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可以申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等要求,简化申请办理环节和评估程序,缩短零售药店等待时间,提高经办机构服务效率。
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包括定点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执行医保支付、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等政策。做好处方审核和处方药管理,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药信息,配合医保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完善经办流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管理,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等。
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提出协议变更、续约、中止和解除协议的具体情形。
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包括对协议申请、评估、谈判协商、履行和解除等过程的监督,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的监督。开展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约、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等。
第七章附则,包括办法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的制定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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