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身故,(二) 高度残疾 ,(三) 重大疾病 ,(四)因导致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最后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 事故 发生上述 4 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 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 15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的高度残疾情形与重大疾病中所列明的疾病种类重复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不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撤销并自始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