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市建立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保障范围。
2013年我市建立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保障范围。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个人不缴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排。
一、居民生育保险垫付医药费如何报销?
(一)受理审核
以家庭或行政村组织参保的城乡居民,在所属社区工作站或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垫付医药费;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受理、医药费清单录入、信息上传和报送申报材料等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支付工作。
以院校组织参保的学生,到所在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申报垫付医药费;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负责统一归集单据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录入信息、报送申报材料等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支付工作。
(二)费用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应支付金额划入居民(学生)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在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同时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二、居民生育保险垫付医药费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参保人员在申报垫付医药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前检查医药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产前检查医药费票据和明细。
(二)生育医药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出院记录》复印件;
3、生育医药费票据和明细。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
3、计划生育手术医药费票据和明细;
4、绝育术后实施复通手术的需提供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复印件。
对于暂未领取或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对于代理人办理报销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须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出院记录》须加盖病案管理专用章。
三、如何补办居民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申报垫付医药费前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在申报医药费的同时补办登记手续。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补办材料,汇集后报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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