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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育医疗费报销的标准是什么

1、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可按规定支付。

杭州市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如下:

1、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可按规定支付。

2、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支付之后,到统筹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3、女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其中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生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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