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徐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政策依据:1.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徐劳社医〔2008〕33号)。
(二)办理条件: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所需材料:①《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汇总表》、②职工身份证(原件)、③生殖健康服务证(原)、④单位证明、⑤出生证(原件、复印件)、⑥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⑦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⑧医院发票(原件)、⑨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四)办事程序:1.受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于每月5日后的工作日内随时受理单位报送的《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受理当日即将基础信息录入系统。2.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当日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开具《生育介绍信》及相关支付待遇的核算。3.复核: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生育科对初审时核定的内容进行复核。4.审定:报科长、分管主任审定同意后,对复核后的数据进行计算机统一核定,打印支付单。
(五)办理时限:当月受理,次月结付。
(六)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生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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