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后,有所在单位持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证件,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补助费,其标准暂按每人每胎2500元补助;一胎多胞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发500元。
为了进一步提高随州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负担,报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女职工生育后,有所在单位持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证件,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补助费,其标准暂按每人每胎2500元补助;一胎多胞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发500元。
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婚姻法》规定并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怀孕七个月以上,胎儿死于母腹或出生夭折的,仍视同同正常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补助费住院用于生育费用,不足部分由单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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