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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伤认定常见问题解答

济南工伤认定常见问题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济南工伤认定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样的情况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发生工伤(亡)后怎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报人和申报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我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址:六里山路46号104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内容:可以登录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jnhrss.gov.cn/)链接地址: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个人办事)-工伤-工伤认定,按《单位申报工伤认定须知》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三、注意事项: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所以,提醒单位一定不要超过30日的申报时限,以免发生因超时限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

2、单位一定要对职工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提供的工伤申请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可靠。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已经超过一个月的怎么办?

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可在1年内直接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自己提出申请,为了方便这部分职工,允许其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授权委托单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单位提交工伤认定材料时应一并提交工伤职工授权委托书。

注意: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虽接受工伤职工委托办理相关手续,但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仍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上班路上自己摔伤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职工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要申请工伤,需向交警部门报案,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证明自己在事故中不占主要责任。因此,因个人原因摔倒导致的伤害,不符合此类工伤所需的全部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5、上班时间发病就是工伤吗?

对于劳动者“病”和“伤”的保护,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的范畴,《工伤保险条例》重点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疾病不属于认定范畴。但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工伤认定的范畴之外,《工伤保险条例》中又增加了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其中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这条规定将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视同为工伤,但作出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限制。所以,其他情形的工作时间发病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可以通过医保等其他途径解决。

6、发生职业病了怎么办?

职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向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取得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可按要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我市部分职业病诊断机构:山东省职业病医院、济南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以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为准,具体信息请向卫生行政部门查询)。

7、军转人员旧伤复发怎么办?

属于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旧伤复发确认,领取结论后可以按要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怎么更方便的领取认定结论?

自我局受理之日起60日后(补正材料的应自补正完结并受理之日起算),申请人可直接到我局(办公地址:六里山路46号)领取结论,或者可先在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jnhrss.gov.cn/)办事大厅-单位办事-工伤-工伤认定结论链接下查询工伤认定结论领取通知信息,然后到指定房间领取结论。

9、怎样才能更好地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伤认定的材料?

许多单位在认真仔细的看完《单位申报工伤认定须知》(以下简称须知)、单位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等各种文书的参考格式后,都能通过自己的细心准备,一次性将材料准备好。但有些单位的申报材料,总是因为各种原因准备不完备,需要反复补正才能达到受理的要求。现在我们结合申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给大家一些建议。

一、申报材料准备不完整。一是材料的种类不完整。不少单位申报时只提供了须知中所列的主要材料,对工伤事故涉及的相关材料准备不完整。例如:上下班交通事故的没有提供交通路线图;属于履行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未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处理结论;职工近亲属提供工伤认定申请的,未提交有效的近亲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关系证明等。建议按照须知要求,针对性的准备好工伤事故对应的相关材料。二是材料的内容不完整。例如:文书中漏签人名、时间,签名用机打代替,申请人未按手印等。出现问题较集中的是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时,大部分单位未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特别是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一栏经常漏填。建议大家按填表说明要求认真填写。

二、材料准备的较完整但内容不符合要求。部分单位准备的材料,从事故调查报告到证人证言等所有描述事故过程的材料,都是用一句简短的总结性语言表述,因无法反映事故的详细情况导致不能受理。建议单位在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的基础上,详实地准备各种材料。尤其是证人证言,因为每个人在事故时处于的位置和经历不同,所以证言不可能完全一样,并且按规定雷同的证言是无效的。在实践中,不少同志反映证人的文化水平不同,写不出很好的证言。但大家只要以详实地还原事故发生时状况为原则,写出符合要求的证言并不难。如书写确有困难,也可以先让证人自述事故经过,由其他人代写,经证人确认签名按手印后生效。在材料中避免使用“不慎”“因故”等词语,应详细说明事故的原因,反映事故的材料越详细越好。

单位申报人可以按照须知要求和上述建议,自已对材料进行初审,及时完善申报材料,避免进入繁杂的补正程序。申报人最好参与单位内部对工伤事故的调查过程,方便了解事故详情,使材料更详实完备。如单位经办人员有工作变动,要做好过渡衔接,防止出现申报超期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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