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门诊医疗费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月10—26日随到随办、异地居住报销每年12月10—26日办理。
咸宁市门诊报销、异地居住资格审核服务指南
法律依据
1、《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发[2009]40号)
2、《咸宁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咸人社规[2011]7号)
受理条件
(一)门诊报销:
服务对象:当年已参保的单位及个人。
(二)异地居住就医登记:
服务对象: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一)门诊报销:
所需资料:参保人员提供就医门诊证明、异地居住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医保IC卡(或居民医保证)。
报销范围:个人账户及当年慢性病配额指标内合规门诊医疗费用。
办理程序:
1、工作人员对门诊发票、清单进行审核;
2、将审核结果录入电脑、打印报销单据;
3、参保人员凭报销单据到指定窗口领取报销款。
(二)异地居住就医登记:
办理程序:
1、每年12月份办理下年度异地就医登记;
2、到指定窗口领取《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登记表》;
3、填写表格、选定三家异地居住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到异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
4、将填写盖章后的《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登记表》,经工作人员审核盖章后,异地就医手续生效;
5、将该职工有关异地就医信息录入电脑 ;
6、取消异地就医,需将异地就医登记表退回指定窗口,开通本地定点。
办理时限
符合门诊医疗费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月10—26日随到随办、异地居住报销每年12月10—26日办理。
办理部门/机构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咸宁长安大道286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服务大厅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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