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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关于做好扩大下岗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范本。

关于做好扩大下岗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范本。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省厅、财政厅《关于扩大下岗失业人员基本补贴范围的通知》(劳社[2005]3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扩大下岗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范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享受补贴的对象

(一)本市范围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下岗失业人员中,通过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和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实现再就业及其它形式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凡以个人名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由本人全部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

1、“4050”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

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特殊困难人员、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退休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

3、其它灵活就业人员。

(二)本市范围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中,因原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有批准的改制方案)而解除又不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不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凡以个人名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由本人全部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

二、享受补贴的时限和条件

(一)本通知执行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从2005年7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暂定执行到2006年12月。

(二)本通知执行后、2006年1月1日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06年1月1日前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暂定从2005年7月起至2006年12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不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从2005年7月起至2006年12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四)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2006年1月1日后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从办理之月起至2006年12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五)本通知执行前已缴清200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从2005年7月起至2006年12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六)灵活就业人员未按上述(一)款、(二)款、(三)款规定时间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的,每延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补贴。

三、享受补贴的标准

(一)“4050”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特殊困难人员、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退休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定额补贴为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月工资60%的12%。

(二)对符合享受上述(一)款补贴待遇条件且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全额补贴。

(三)符合享受条件的其它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定额补贴为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月工资60%的3%。

四、补贴的办理程序

200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2006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采取直接补贴办法,按应缴额减去补贴额后的数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先采取同类人员办法,对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增加的补贴额,在每年年初对上个年度享受的月数进行审核后将补贴支付给本人。

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申请,并填写《申请费补贴审批表》,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材料,经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推荐并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五、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明确部门职责,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3]457号)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批和拨付工作。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享受补贴对象,明确专人负责按季向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提供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补贴花名册,并及时做好补贴的支付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对弄虚作假及冒领、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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