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②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③产前检查、产前或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的当月需为正常缴费状态。
南京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②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③产前检查、产前或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的当月需为正常缴费状态。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
①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②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③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④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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