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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唐中融保险经纪因未按规定使用独立的银行账户等原因 被罚16.9万元

2022年8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盛唐中融保险经纪(深圳)有限公司因:1、未按规定使用独立的银行账户;2、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2022年8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盛唐中融保险经纪(深圳)有限公司因:1、未按规定使用独立的银行账户;2、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3、未按规定制作并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4、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盛唐中融保险经纪(深圳)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16.9万元。

深圳中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管理委员会批准开业的全国性、综合性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市。公司为人人通平台的广大供应商及实体店投保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为人人通平台的最终消费者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为借款人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财产综合保险等。 深圳中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共有海南、北京、安徽、重庆、成都等五个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盛唐中融保险经纪因未按规定使用独立的银行账户等原因 被罚16.9万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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