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佛山中心支公司因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
2022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佛山中心支公司因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佛山中心支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2日,总部位于北京。经过十九年创新驱动、稳健发展,已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连续十一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泰康人寿全年规模保费跨越900亿元平台,总资产近5300亿元,净资产超329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173%。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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