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银城营销服务部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银城营销服务部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2022年9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银城营销服务部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银城营销服务部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银城营销服务部成立于2013-09-10,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财产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政策规定的农业保险;各类财产保险服务咨询业务;代理其他保险公司办理有关业务;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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