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2022年11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吴昶是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建立是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二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永安财险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85万元;对吴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韩建立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
永安保险浙江分公司于2004年11月8日正式成立,2004年11月17日开业。 公司始终秉承“永安——永远为客户着想”的服务理念,用心至微,品质服务,诚信经营。公司以人本思想为主导,对客户、对员工、对社会高度负责,稳健经营,努力实现价值的持续增长,努力履行保险企业的承诺和责任,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信任。 凭借现代化信息技术系统和高效、快捷、灵活、先进的服务系统、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训练有素的员工队伍,永安保险为全省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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