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团险业务操作流程存在内控管理漏洞、团险核心业务系统管控失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协议执行不到位、投保合同不合规
2022年12月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团险业务操作流程存在内控管理漏洞、团险核心业务系统管控失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协议执行不到位、投保合同不合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业务开展在前、协议签署在后问题;团险部门对于总、分公司的管理要求不予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对总公司未通过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方案进行承保;通过高额发放银保客户经理薪资套取费用,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27万元。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成立于2009-11-04,负责人为马海涛,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7号11-12层,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经营项目: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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