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江苏乐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监管数据报表;未按规定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按规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示客户告知书
2023年1月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江苏乐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监管数据报表;未按规定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按规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示客户告知书;财务数据不真实,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九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江苏乐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警告,罚款 4万元。
江苏乐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01-26,法定代表人为高长青,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南站站西片区绿地之窗商务广场D-2-1幢829、830室,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以下均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二)违反规定动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三)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估人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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