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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宁波分公司因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原因 被罚款64万元

2023年5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因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023年5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因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合计罚款人民币64万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8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于北京。自成立以来,泰康人寿一直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2000年11月,全面完成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批准的外资募股工作,建立了国际化的公司治理结构。2011年,泰康人寿引入高盛集团投资,高盛成为泰康的第二大股东,双方正共同努力进一步提升泰康在企业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竞争力,并将在投资管理、产品开发和投资国内外市场等领域开展合作。在以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东升为核心的专业化、国际化的管理团队领导下,泰康人寿发展迅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泰康人寿保险宁波分公司因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原因 被罚款64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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