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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南京市江宁支公司王星星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被罚款1万元

2023年6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王星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6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王星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王星星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我国最大的国有金融保险集团。2013年,总保费收入达3868亿元,境内寿险业务市场份额为31.6%,总资产达24071亿元,是我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连续12年入选《财富》全球500强,排名第94位;连续7年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位列第237位、入选《中国品牌价值研究院》中国品牌500强,位列第15位。所属寿险公司继2003年12月在纽约、香港两地同步上市之后,又于2007年1月回归境内A股市场,成为内地资本市场“保险第一股”和全球第一家在纽约、香港和上海三地上市的保险公司,并已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上市寿险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中国人寿保险南京市江宁支公司王星星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被罚款1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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