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因虚列费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田苗苗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9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因虚列费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田苗苗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对田苗苗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2日,总部位于北京。经过十九年创新驱动、稳健发展,已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连续十一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截止2014年12月31日,泰康人寿全年规模保费跨越900亿元平台,总资产近5300亿元,净资产超329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1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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