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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养老保险云南分公司王斌被罚款1万元 涉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时任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总经理王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时任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总经理王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王斌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中管金融保险集团中国太平旗下专业经营养老金业务和员工福利保障业务的重要子公司,也是我国首批设立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之一,服务网络覆盖全国。太平养老养老金业务涵盖针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保障、资产管理等服务,员工福利保障业务涵盖寿险意外险、补充医疗、健康管理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金罚决字〔202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云金罚决字〔2024〕6号

被处罚当事人

王斌(时任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1月30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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