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2024年2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责任保险监管办法》第八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罚款50万元。
中华财险,全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6年12月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也是全国唯一一家以“中华”冠名的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底,中华保险引入资本实力雄厚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和战略投资者,从根本上提升了整个集团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迈进了新的历史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责任保险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保险公司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归属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任何方式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豫金罚决字〔2024〕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金罚决字〔2024〕1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责任保险监管办法》第八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6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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