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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申被处罚款16万元 涉及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等事项

2024年2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时任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总经理郑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2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时任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总经理郑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郑申警告并处罚款16万元。

具有百年历史的利宝互助保险集团是一家多险种的国际保险公司集团,创建于1912年,总部设在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是美国第叁大财产险保险公司,目前在全球有大约50,000名员工,被公认为全球职业健康与安全服务研究的领导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豫金罚决字〔2024〕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金罚决字〔2024〕14号

被处罚当事人

郑申(时任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16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6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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