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因个险渠道经营不审慎、内部管控薄弱,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总经理夏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2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因个险渠道经营不审慎、内部管控薄弱,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总经理夏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夏泉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保险”)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总部设在上海。中国太平洋保险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是国内领先的“A+H”股上市综合性保险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
销售过程和品质控制。保险公司应当规范销售宣传行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内部权限编写、印制和发放各类宣传广告材料,确保宣传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杜绝广告宣传中的误导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规范销售展业行为,采取投保风险提示、客户回访、保单信息查询、佣金手续费控制、电话录音、定期排查及反洗钱监测等方式,建立销售过程和销售品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发现、监控销售中的误导客户、虚假业务、侵占保费、不正当竞争、非法集资和洗钱等行为,提升业务品质。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客户回访的业务范围和条件、回访比例、回访频率、回访记录等回访要求及后续处理措施,加强销售风险监控。
保险公司应当规范与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严格实行保费收取与佣金支付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对保费和重要单证进行清点对账,确保账账一致、账实相符,防止保费坐扣和单证流失。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贵金罚决字〔202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个险渠道经营不审慎、内部管控薄弱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二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4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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