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因虚列业务及管理费,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总经理王肇聿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3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因虚列业务及管理费,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总经理王肇聿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王肇聿警告并罚款7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中国人保财险与共和国同龄,在与国家共同成长的历程中,积极投身于“保障人民高品质生活”的崇高事业,以“做人民满意的保险公司”为共同愿景,秉承“风雨同行、至爱至诚”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履行优秀企业公民责任,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强盛、人民幸福提供了强大的保险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吉金罚决字〔2024〕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4〕2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王肇聿(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7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11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相关推荐
-
2024年3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杨宁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监管动态 2024-3-22 9:40:490阅读
-
2024年3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因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违规解除交强险合同...监管动态 2024-3-22 9:35:490阅读
-
2024年3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监管动态 2024-3-22 9:33:230阅读
-
2024年2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五常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五常...监管动态 2024-3-5 9:41:100阅读
-
2024年2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关于核准李志恒任职资格的批复青金复〔2024〕12号》,核准李志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监管动态 2024-2-28 10:01:110阅读